辽、金、西夏户籍制度: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制度融合与冲突
引言:多政权并立下的户籍多元格局
公元10至13世纪,中国北方相继崛起辽、金、西夏三个少数民族政权,与两宋形成南北对峙的政治格局。不同于中原王朝单一农耕文明下的户籍体系,这三个政权均面临统治区内游牧与农耕经济并存、多民族杂居的复杂局面。为解决"以少治多以游牧制农耕"的治理难题,它们在吸收中原户籍制度的基础上,结合自身民族传统,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户籍管理模式:辽朝"南北面官"分治农牧户籍,金朝"猛安谋克"军事编制统合族群,西夏则将党项部落制与唐宋户籍体系创造性融合。三种制度既体现了少数民族政权对户籍功能的独特理解,也反映了农牧文明交融过程中户籍制度的适应性调整,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户籍史上罕见的多元并立格局。
一、辽朝"南北面官"体制下的二元户籍管理
(一)制度背景:疆域扩张与族群分化
辽朝(916-1125)由契丹族建立,随着耶律阿保机征服渤海国、南下中原,其疆域逐渐形成"长城以南农耕、长城以北游牧"的经济地理格局。统治区内除契丹族外,还包括汉族、渤海族、奚族等多民族群体,《辽史·地理志》载其"东至于海,西至金山,暨于流沙,北至胪朐河,南至白沟,幅员万里",不同族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差异显着。辽太宗耶律德光为解决"胡汉杂处"的治理难题,确立"以国制治契丹,以汉制待汉人"的原则,创设"南北面官"体制,其户籍管理亦随之形成二元分治格局。
(二)北面官系统的游牧户籍管理
1. 斡鲁朵与宫卫骑军户籍
契丹族传统以游牧为生,"逐水草而居"的生活方式使固定地域户籍难以推行。辽朝皇室设立"斡鲁朵"(宫帐)制度,将皇帝直属的游牧民按"宫卫骑军"编制登记户籍,《辽史·营卫志》载:"天子践位置宫卫,分州县,析部族,设官府,籍户口,备兵马。"每个斡鲁朵拥有独立的户籍簿,记录所属牧民的人口、牲畜数量,平时承担皇家畜牧劳役,战时则成为扈从军队,形成"兵民合一"的游牧户籍体系。
2. 部族制与石烈户籍单位
辽朝对草原游牧民族实行"部族制",将契丹及其他游牧部族分为"北院"与"南院",下设"石烈"(相当于氏族)为基层户籍单位。《辽史·百官志》记载:"部落曰部,氏族曰族,契丹故俗,分地而居,合族而处。"每个石烈设"石烈夷离堇"负责户籍登记,登记内容包括部民姓名、年龄、牲畜数量及牧场区域,户籍每三年更新一次,由北枢密院统一管理。这种户籍制度既保留了契丹"聚族而牧"的传统,又通过部族编制强化了国家对游牧人口的控制。
(三)南面官系统的农耕户籍管理
1. 州县制与汉民版籍
辽朝在燕云十六州等农耕地区沿用唐朝州县制度,设立南面官系统管理汉民户籍。据《辽史·食货志》载,其户籍登记"沿唐之制,分户账、丁籍",仿照唐朝"手实-记账-户籍"的流程,由州县户曹负责编造"版籍",登记人户姓名、田宅、资产及丁口数量。值得注意的是,辽朝将汉民户籍分为"正户"与"客户","正户"指拥有土地的自耕农,"客户"为佃农,与宋朝户籍分类类似,但增加了"宫分户头下户"等特殊户籍。
2. 头下军州与投下户制度
辽朝贵族通过战争掳掠汉民,在草原设立"头下军州"(私属领地),其户籍管理自成体系。《辽史·地理志》载:"头下军州,皆诸王、外戚、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,或置生口,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。"头下户(被俘汉民)户籍不属州县,而隶属于头下主,需同时向头下主与辽朝廷缴纳赋税,形成"一丁二役"的特殊负担。这种户籍制度既体现了契丹奴隶制残余,也反映了游牧政权对农耕人口的特殊控制方式。
(四)二元户籍的冲突与调适
辽朝南北户籍体系的并行引发诸多矛盾:游牧民因迁徙频繁导致户籍登记失真,《辽史·萧韩家奴传》记载"契丹旧俗,其富以马,其强以兵,纵马于野,弛兵于民,有事而战,广骑介夫,卯命辰集",难以按固定户籍征调;汉民则因头下户制度承受双重剥削,常逃亡至宋朝境内。为此,辽圣宗时期推行改革,对游牧部族实行"定牧"政策,限制迁徙范围以稳定户籍;对汉民头下户则规定"唯酒税赋纳上京,余属头下",缓解赋税矛盾。这种调适使辽朝户籍制度在二元体系下维持了近两百年的统治。
二、金朝"猛安谋克"体制下的军事户籍整合
(一)制度渊源:从部落联盟到军事编制
金朝(1115-1234)由女真族建立,其户籍制度核心"猛安谋克"源自女真原始社会的军事民主制。"猛安"意为"千夫长","谋克"意为"百夫长",最初是女真族在围猎和战争中形成的临时组织,《金史·兵志》载:"其部长曰孛堇,行兵则称猛安、谋克,从其多寡以为号,猛安者千夫长也,谋克者百夫长也。"完颜阿骨打建国后,将这一军事组织制度化,规定"以三百户为谋克,十谋克为猛安",使其成为兼具军事、行政、生产功能的户籍管理单位。
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